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管理營運竹山鎮梯子吊橋
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促進本縣觀光發展與繁榮,確保旅遊安
全,依據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三 條 本地區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清潔維護費、停車費之收取。
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
四、行政管理。
五、違規事項告發。
六、遊客中心之營運管理事務。
本府得僅將部分區域或業務辦理委託經營。
第 四 條 前條費用之收取,應符合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
清潔 維護費及停車費收費標準規定。
第 五 條 本地區委託經營管理之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屆滿,重新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經營管理單位,因經營管理需要,得報經本府同意後,增建、改
建 或變更原有設施及其使用功能。
第 八 條 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或契約,本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逾
期未改善者以違約論,本府得依法予以終止契約。
第 九 條 經營管理單位所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之設施等,於經營管理
期限屆滿、終止或解除返還時,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並無償移交本府,
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