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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長期照顧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100235046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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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以下稱本縣)長期照顧業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七條規定,特設南投縣政府長期照顧推動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二)協調、審議與諮詢長照服務及其相關計畫、社區式整合性服務區域之劃分、社區長照服務之社區人力資源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服務項目、爭議事件協調等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並指定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選聘(派)兼任: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委員代表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衛生局負責,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約用人員協助業務推動。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