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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市地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1221330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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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市地重劃及
區段徵收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設置
南投縣市地重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
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處為執
行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市地重劃抵費地公開標售、讓售及差額地價收入。
三、區段徵收可建築土地公開標售、讓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之收入及差
    額地價收入。
四、政府補助或協助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二、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地上物補償費及遷移費。
三、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所規定開發總費用之項目。
四、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發展建設與管理費用
    。
五、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相關研究與活動費用。
六、貸款本息。
七、其他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依南投縣
縣庫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設立專戶存管專款專用。


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8 條
本基金內各市地重劃區專戶裁撤或區段徵收區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全數撥入本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