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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09701206530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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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妥適疏處人民或團體
    到本府陳情請願事件,並防止違法或破壞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有聚眾、暴力
    、非理性之陳情請願事件,可能損及本府設施或危害人員安全之虞時
    。


三、民眾陳情請願事件,各權責機關(單位)應主動指導、協調、支援及
    處理,其分工如下:
(一)工安事故所引起之陳情請願事件:本府建設處、社會處。
(二)交通事故所引起之陳情請願事件:本府警察局。
(三)工程建設所引起之陳情請願事件:本府各工程單位(工務處、建設
      處、地政處、教育處、觀光處、農業處)。
(四)公害糾紛所引起之陳情請願事件:本府環境保護局。
(五)勞資爭議所引起之陳情請願事件:本府社會處。
(六)其他重大陳情請願事件:依事件性質或發生地,分別依權責或縣長
      指派相關機關(單位)處理。


四、本府對於緊急重大、長期懸而未決或處理權責有爭議之民眾陳情請願
    事件,得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解決。


五、處理陳情請願醞釀階段:
(一)本府各處局暨所屬機關發現有醞釀陳情請願情資時,應瞭解其型態
      、原因及訴求內容,並知會本府政風處。
(二)如屬本府職掌範圍,除應簽報縣長外,並由縣長指派適當人員主動
      溝通、疏處,避免事態擴大外,並應通報政風處。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對於無法消弭且持續醞釀向本府陳情請願案件,除
      應持續派員溝通疏處外,並應瞭解其陳情請願行動訴求主題、領隊
      及成員身分、陳情行動路線及方式(如集合地點、出發時地、有無
      攜帶暴力工具、污染用品)、預估參加人數等資訊,簽報縣長並與
      本府政風處保持密切聯繫。
(四)本府政風處就通報醞釀之陳情請願預警情資,除應持續與權責機關
      (單位)密切聯繫注意其發展外,並應聯繫南投縣警察局及有關機
      關預作因應及通報作為。
(五)本府政風處除應與權責機關(單位)、南投縣警察局保持密切聯繫
      ,互通上述陳情請願資訊外,必要時應妥擬應變措施,以發揮統合
      資源處理陳情請願事件。


六、處理陳情請願行動階段:
(一)本府行政處受理民眾依請願法向本府請願時,應安排接待場地及應
      用物品,並副知本府政風處,但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
      或其他不法情事,本府得不受理請願。
(二)本府政風處應協調警察局視情況部署適當警力,於本府大門口、地
      下停車場、辦公大樓電梯、側門、後門部署管制警力,交通管制,
      阻絕及消防器材,確保本府接見人員、接待場所、辦公室周圍安全
      及交通疏導事宜。
(三)本府政風處應協調警察局視陳情請願車輛數情況,分別引導停放資
      訊大樓旁停車場,嚴禁進入本府。
(四)本府行政處事前應檢測(視)消防器材及大樓監視系統正常運作。
      必要時政風處應協調警察局於本府辦公大樓制高點,或視野寬敞之
      處所設置蒐證錄影器材,對於違法陳情請願行為實施全程蒐證錄影
      。
(五)接待陳情請願行動以室外(本府縣民廣場)為原則。但權責機關(
      單位)得視陳情請願人數及現況需要,請陳情領隊推派代表(不超
      過十人為原則)由權責機關(單位)引導於本府會議室,接受陳情
      請願代表陳訴意見及溝通。
(六)接待場所應用物品(如茶水、麥克風、臨時盥洗室等)由本府行政
      處負責,並應妥善規劃及引導。政風處應協調警察局,協同行政處
      及權責機關(單位)就接見場所妥善規劃安全事宜,嚴禁陳情協商
      代表攜帶危險物品或污染物品(如雞蛋、油漆等)進入協商場所,
      以確保機關設施及參與協商人員安全。
(七)本府員工應佩帶識別證以利辨識,警察局應嚴格控管電梯、樓梯及
      大門出入口人員,防範陳情請願民眾藉機混入辦公處所,危害本府
      設施與人員安全。
(八)陳情請願期間,本府員工應避免圍觀、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
      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質變。
(九)本府員工發現有不法份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
      擾及可能發生暴力衝突或圍堵等情事時,應迅即通報政風處及現場
      警察人員處理。
(十)本府員工發現有不法份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
      擾及可能發生暴力衝突或圍堵等情事時,應迅即通報政風處及現場
      警察人員處理。
(十一)權責機關(單位)對於陳情請願訴求應事先預擬處理方式,並簽
        請縣長指派適當人員負責接待處理相關陳情請願事宜。
(十二)陳情請願行動恐有危及負責接見陳情請願代表之本府人員安全時
        ,本府政風處得經縣長或接待主持人同意下,協調警察局派員保
        護儘速離開現場,以確保人身安全。
(十三)受理陳情請願期間,負責接見陳情請願代表之本府人員應避免言
        詞及態度上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質變。
(十四)陳情請願代表如要求會見縣長時,負責接見人員應極力疏導,必
        要時始轉陳縣長裁決。


七、處理陳情請願善後階段:
(一)本府行政處得就陳情請願內容及權責機關(單位)處理情形,簽請
      縣長同意後發布新聞,導正視聽避免誤導。
(二)權責機關(單位)就陳情請願內容應妥擬研處解決方法,並應持續
      與陳情請願人士聯繫,儘早化解再陳情請願因素存在。
(三)本府政風處應持續與權責機關(單位)及警察局密切聯繫,掌握後
      續狀況發展,隨時通報有關機關。
(四)權責機關(單位)及政風處應協助並提供警察局就陳情請願期間,
      涉嫌違法滋事、暴力份子等相關資訊。


八、陳情請願事件涉及二個機關以上時,應儘可能掌握其動向,並適時通
    知其他有關機關預作因應。


九、本府所屬機關除得依本要點擬訂細部作法外,並應依據法務部訂頒「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通報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