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應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申請調整計畫或撤銷
管制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正計畫,並
調整作業計畫:
機關(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三、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併案或分案列管者。
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辦理者。
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襐無法辦理者。
四、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 2
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五、列管計畫申請調整,其總目標或總進度未變,僅調整分項目標或分項
進度時,由主管機關核定後,送列管機關(單位)備查。
六、列管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或申請整涉及總目標進度變更時,應報本府
簽奉縣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