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應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管制考核業務,運用查證方法
,以協助施政工作如期如質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證之範圍如下:
關於施政計畫執行、管制與考核事項。
關於上級或首長交辦事項。
關於專案列管事項。
關於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其他管制考核相關事項。
三、辦理查證之方式與要領如下:
研考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應訂定查證計畫,詳列查證事項、時
間、地點、人員等,經簽核准後辦理查證。除特殊需要得辦理不預知
查證外,應於查證前通知受查證機關(單位)。
查證事項屬專門性問題者,得邀請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單位)或學
者專家參與。
查證以業務訪問為主,必要時得赴現場實地勘察。
查證時應著重查證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追蹤、困難問題
之發掘,及辦理績效之核對。
查證過程中,如發現實際情形與所報不符時,應詳細查明原因;如屬
重大問題,需與有關機關協調,或需陳報上級核辦者,應即專案簽辦
,及時協調解決。
查證人員於完成查證後,應撰擬查證報告,分函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
參處,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四、受查證機關(單位)應配合之事項如下:
受查證機關(單位)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
受查證機關(單位)人員應負責提供查證需要之其他相關資料,並充
分配合。
受查證機關(單位)人員對查證人員查詢或調閱有關文件資料,如屬
職務上應予保密者,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外,不得藉故拒絕,並
對疑問詳實答覆。查證人員對查證之資料,負有公務保密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