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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列管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投府計研字第90061043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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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應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管制考核業務,運用查證方法
    ,以協助施政工作如期如質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證之範圍如下:
    關於施政計畫執行、管制與考核事項。
    關於上級或首長交辦事項。
    關於專案列管事項。
    關於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其他管制考核相關事項。


三、辦理查證之方式與要領如下:
    研考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應訂定查證計畫,詳列查證事項、時
    間、地點、人員等,經簽核准後辦理查證。除特殊需要得辦理不預知
    查證外,應於查證前通知受查證機關(單位)。
    查證事項屬專門性問題者,得邀請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單位)或學
    者專家參與。
    查證以業務訪問為主,必要時得赴現場實地勘察。
    查證時應著重查證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追蹤、困難問題
    之發掘,及辦理績效之核對。
    查證過程中,如發現實際情形與所報不符時,應詳細查明原因;如屬
    重大問題,需與有關機關協調,或需陳報上級核辦者,應即專案簽辦
    ,及時協調解決。
    查證人員於完成查證後,應撰擬查證報告,分函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
    參處,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四、受查證機關(單位)應配合之事項如下:
    受查證機關(單位)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
    受查證機關(單位)人員應負責提供查證需要之其他相關資料,並充
    分配合。
    受查證機關(單位)人員對查證人員查詢或調閱有關文件資料,如屬
    職務上應予保密者,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外,不得藉故拒絕,並
    對疑問詳實答覆。查證人員對查證之資料,負有公務保密之責任。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