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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60232717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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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係協助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或專員、主任派兼之:

(一)民政處。

(二)農業處。

(三)社會及勞動處。

(四)觀光處。

(五)建設處。

(六)地政處。

(七)工務處。

(八)教育處。

(九)財政處。

(十)主計處。

(十一)人事處。

(十二)新聞及行政處。

(十三)計畫處。

(十四)文化局。

(十五)環境保護局。

(十六)原住民族行政局。

(十七)衛生局。

(十八)採購中心。

(十九)政風處。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與會。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幕僚業務,由財政處負責,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相關事務。

六、本小組成員異動時,由財政處逕請人事處發布兼派(免兼)令。

七、各單位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時,依各案件性質不同,得由各主政單位擇定相關人員另組工作小組,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