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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親職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一○四○一八三四○六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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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行為人正確之教育子女觀念及行為技巧,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受
託單位)辦理親職教育輔導工作。
 
第三條    親職教育輔導得分定期及臨時兩種,以集體或個別方式辦理。
 

第四條    親職教育輔導參考課程、實施方式及時數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本府
           得斟酌增減,其應接受四小時至五十小時輔導,以分次實施為原則。
 

第五條   親職教育輔導實施之場所由本府或受託單位指定。
 
第六條    親職教育輔導講師由本府或受託單位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
      聘之:
       一、領有專業證照並對親職教育輔導相關課程學有專精。
       二、親職教育輔導相關課程之實務工作者或有相當實務經驗。
       三、曾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四、其他於親職教育輔導學有專精。
               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講師並需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由本府或受託單位辦理
      之師資訓練或講習。
 
第七條    對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者,由發生地之縣(市)政府開立處分
      書,並依權責及個案情形裁定其應接受之時數及課程。
                前項處分書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送達予受處分人。
 
第八條    受處分人於接獲處分書後,應按指定日期、時間攜帶處分書及
      國民身分證到達指定場所接受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指定報到日 
      期三日前,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延期或改至戶籍地、居住地縣(市)實
      施,未經申請核准者,視同未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輔導或接受時數不足,本府應依本
      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置。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