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員工上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09100587550號
法規體系: 人事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方便民眾洽公及實施人性化管理,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員工出勤管理,採刷卡上班方式辦理,分別於上午上班及下午上
    、下班各一次。


三、本府員工除各單位正、副主管、參議、秘書及因業務需要,經縣長許
    可者外,均應依規刷卡上班及下班。


四、除本府財政局公庫課上班時間配合金融機構作業時間外,本府員工上
    班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17 時 30 分,中午 12 時至 1  時 30 
    分為休息時間。


五、本府員工於上午上班時間開始至下午下班時間,服勤時間未滿八小時
    者,如未辦理請假手續則視為曠職,各單位之屬員在同一年度內曠職
    處分三人次以上時,其主管應連帶受警告處分。


六、請假時間之計算方式:
   全日請假:按上班時間辦理。
   半日請假:按上班時間,依上、下午分別辦理;惟上班時間依規定必
              須服勤四小時。 
    按小時請假:上班時數未達每日應到勤時數(全日上班為八小時,半
                日上班為四小時),應辦理請假手續,並以「時」為計
                算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惟請休假以半日計。
    各類差假應依規核准,並於差假前將出差單或假卡送達人事室登記。


七、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影響民眾洽公。


八、本府員工上班應佩戴職員證並保持良好秩序,出勤情形由各單位主管
    確實負責考核,人事室將不定期派員查勤,查勤不在者以曠職論處。
  經人事室抽查未佩戴職員證者,應予申誡一次之處分。


九、本府員工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
    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


十、遇有停電或電腦刷卡系統故障時,到、退勤以簽到、退方式辦理。


十一、刷卡須親自為之,若發現有代刷卡情事,經查證屬實,不論代刷卡
      者或被刷卡者一律依刑事程序移送辦理。


十二、新進人員報到後,先由人事室發給臨時卡刷卡,至領取職員證時再
      行繳還。


十三、忘記帶卡者得至人事室登記並借用臨時卡刷卡,用畢後隨即歸還。


十四、職員證遺失或毀損時,應先向人事室借用臨時卡,並繳交工本費新
      臺幣一百元申請補發;遺失者並應敘明理由並切結後補發。


十五、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仍應受行政院頒每
      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超出三十小時部分,應專案簽請 縣長
      核可。


十六、人事室應將各單位員工出勤情形於次月十日前列印分送各單位主管
      ,作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參據。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