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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維字第09101224870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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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維護公務機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辦理。


二、本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執行及洩密之發掘、查
    處,由政風室負責辦理,各業務主管單位配合、協助辦理,並由單位
    主管負責監督屬員推行,以確保公務機密。


三、本府推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得依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機關公
    務機密維護規定,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四、實施保密宣導,應依據本府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員工性向及
    其他因素,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加強宣
    導,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編輯刊物:以期刊、專輯、小冊、單頁刊物資料,適時分發。
(二)錄製影帶:以電影片、錄影帶方式辦理。
(三)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合,以演講、座談、專題報
      告方式辦理。
(四)訓練講習: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得按其性質,分類舉辦保密
      工作訓練或講習。
(五)聯歡活動:以有獎徵答、晚會、自強活動方式,寓教於樂。


五、保密宣導之內容如下:
(一)保密有關法令。
(二)保密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保密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四)洩密案件之處置,洩密原因及管道之檢討。


六、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裝訂、
    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燬、分發、印刷、複製,各業務
    主管單位應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二)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應依規定妥慎傳送。
(五)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
(六)徹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徹底銷毀。


七、本府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各業務主管單位應視環境
    狀況、條件因素,購置機密維護設備。其種類如下:
(一)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
(二)遮蓋設備:如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三)銷毀設備:如焚化爐、碎紙機。
(四)標示設備:如機密等級標誌或警告、禁制說明。
(五)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六)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八、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各業務主管人員每年至少檢討乙次
    ,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由原承辦單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
    手續;受領機密資料之單位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必要待,得建
    議原發文機關辦理。


九、本府為防範機密文件影印洩密,得視需要訂定機關影印機使用之管制
    規定,簽請縣長核示後實施。


十、各業務主管單位對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以秘密方式舉行
    ,並訂定保密措施。


十一、本府機關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室、會議室應定期檢查,
      維護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縣長核可
      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十二、公務機密程度較高之機關首長辦公室、會議室,得經縣長核可,函
      請法務部調查局支援實施反竊聽檢測。


十三、本府為防範機密文件傳真洩密,應訂定機關機密文件使用電話傳真
      機管制規定,簽請縣長核可後實施。


十四、本府資訊主管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
      維護準則」之規定,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設
      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十五、本府人事甄選、重要會議、工程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各業務
      主管單位應預先研擬嚴密之專案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洩密。
      前項專案保密措施計畫之擬訂,內容應包括依據或目的,實施期間
      (起迄日期)狀況研判(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之事項)、防範措
      施、執行分工、附則,簽請縣長核可後,切實據以執行,執行完畢
      ,提出具體檢討改進意見,陳報縣長。


十六、本府公務機密保密檢查,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狀況研判:針對本府實際狀況,綜合分析下列因素,先作狀況研
        判。
        1.經常處理公務機密之員工保密警覺程度。
        2.主客觀環境及其各項保密設備。
        3.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二)依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簽請縣長核可後實施。計畫內容如
        下:
        1.檢查目的。
        2.檢查項目。
        3.受檢單位與人員。
        4.檢查人員編組。
        5.檢查方法與程序。
        6.檢查時間。
        7.檢查結果處理。
        8.行政支援事項。
  (三)依據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並填具檢查
        報告表(如附表)陳報縣長及上級政風機構,並協調缺失單位確
        實檢討改進。
  (四)每半年實施保密檢查一次;不定期保密檢查,視本府實際需要隨
        時實施。


十七、本府對洩密案件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蒐報洩密資料,內容務求詳實完整,並設法取得有關證據,瞭解
        洩密管道,以利查處。
  (二)本府之洩密案件,應即密報縣長及有關單位主管,並逐級陳報。
  (三)非屬本府之洩密案件,逐級陳報。
  (四)洩密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各相關法令辦理。
  (五)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洩密部分併同貪瀆案處理,行政責任
        部分依本府獎懲規定辦理。
  (六)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
        單位,所採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
        密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十八、承辦機密人員執行本要點成效卓著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縣長酌予
      獎勵。


十九、承辦機密人員違反本要點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因而洩
      密者,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


廿、本要點中未規定事項,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