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失
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國民中學補習教育由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中補校)辦理之。國中補校一律稱為「南投縣
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第 三 條 國中補校員額編制標準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另定之。
第 四 條 國中補校教師,各依授課時數,比照國中鐘點費標準有
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國中補校校務主任及組長日間授課時數,按補校班級數
依本縣國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排課。
第 五 條 國中補校教師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職務加給標準
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第 六 條 國中補校兼任人員工作費,其支給標準如附表。
第 七 條 國中補校修業期限為三年,其教學科目與節數悉依照教
育部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國中補校之設立或停辦,應報本府核定,新生班級人數達
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設第二班,山地或偏
遠地區得視實際情形報本府核准酌予減少。
第 九 條 國中補校收費標準得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國中補校之各項經費比照國民中學預算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辦理國中補校績優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