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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199247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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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失
        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國民中學補習教育由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中補校)辦理之。國中補校一律稱為「南投縣
        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第 三 條  國中補校員額編制標準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另定之。
第 四 條    國中補校教師,各依授課時數,比照國中鐘點費標準有
        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國中補校校務主任及組長日間授課時數,按補校班級數
   依本縣國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排課。
第 五 條    國中補校教師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職務加給標準
          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第 六 條    國中補校兼任人員工作費,其支給標準如附表。


第 七 條    國中補校修業期限為三年,其教學科目與節數悉依照教
        育部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國中補校之設立或停辦,應報本府核定,新生班級人數達
          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設第二班,山地或偏
          遠地區得視實際情形報本府核准酌予減少。
第 九 條    國中補校收費標準得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國中補校之各項經費比照國民中學預算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辦理國中補校績優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