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南投縣所轄國民中學設進修部實施國民補習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指定轄區國民中學辦理進修部,由受指定國民中學擬具計畫函報本府核准後設立。
國民中學進修部停辦應報本府核准。
第 三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教師,各依授課時數,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計支鐘點費。
國民中學進修部主任及組長日間授課時數,按進修部班級數依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排課。
第 四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教師兼導師者,依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第 五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修業期限為三年。
第 六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新生班級人數達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設第二班。
前項新生班級成班人數得視實際申請入學情形報本府核定後酌予減少。
第 七 條 辦理國民中學進修部績優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