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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替代役軍功營區役男住宿生活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兵字第09701547000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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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依據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替代役軍功營區(以下簡稱營
      區)役男住宿生活管理,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並參照「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及「
      本府替代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訂定之。


二、住宿報到
(一)中央各需用機關核定分發各役別役男(警察、消防、文化等役別除
      外)至本府服勤時,本府各處(局)應先將役男名冊及撥交日期通
      知本府民政處,以利住宿管理。
(二)役男報到服勤後,應於當日晚上七時前向營區管理員登記,辦理住
      宿事宜。
(三)管理員應分配役男床位,發給床位名條及住宿棉被、被套、床單及
      枕頭等物品(盥洗用具自備),並介紹營區環境,以及轉發本規定
      要求役男遵守。


三、分組編班
(一)管理員依現有役男人數分組編成四班,並由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
      核管理工作,確實掌握役男行蹤。新進役男則依退役役男原編班別
      ,依序遞補分班。
(二)管理幹部應協助管理員,肩負起役男生活作息、早晚點名、輪值服
      勤、環境清潔及外出請假之責。


四、門禁管制
(一)營區大門每日上午七時至八時、晚上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開放
      役男進出,其他時段由輪值役男隨時關閉。
(二)役男每日上午七時起床,晚上十時三十分熄燈就寢;就寢時間應保
      持安靜,切勿影響他人。
(三)役男應隨手關閉營區內未使用之電燈、風扇、冷氣等電源,以節省
      用電。


五、早晚點名
(一)役男服勤期間每日上午八時於本府中庭,由管理幹部負責早點名,
      並檢查役男服裝儀容;晚上七時於營區集合場,由管理員負責晚點
      名。
(二)役男週休二日或紀念日及民俗節日之放假或補假,應於假期結束當
      日晚上九時三十分前返回營區點名,逾時三十分鐘,登記為遲到未
      歸,遲到累計達一小時或遲到超過一小時以上,應填寫臨時請假表
      ,並於三日內向服勤單位補辦請假手續及影印假單一份交由管理員
      銷假。


六、輪值服勤
(一)管理員按役男報到先後,排定固定輪值順序,並依該順序每月排定
      輪值表,送交本府民政處核定發函各處(局)轉知役男輪值。
(二)輪值役男應於上午九時依排定區域除草,下午二時打掃室內環境。
(三)營區大門應依規定時段隨時關閉,以防外人或宵小進入;如發現外
      人或宵小,請立即向管理員反映處理,並隨時注意自身安全。
(四)輪值役男應經常巡視營區,隨手關閉沒有使用之電燈、風扇、冷氣
      等電源,以節省用電。
(五)每週日輪值役男應負責清洗營區冰箱內外部污垢、貯水抽屜及除霜
      ,並由管理員於每週四晚點名時,要求役男先自行清理冰箱內個人
      物品。


七、環境清潔
(一)役男起床後應整理個人內務,包括棉被、床單、枕頭及盥洗用具等
      應排列整齊,並經常保持個人床舖、置物櫃及上舖空床清潔,管理
      員及管理幹部應不定期實施檢查評比。
(二)役男應定期清洗本府發給之個人棉被、被套、床單、枕頭等物品;
      並對洗手臺、飲水機、脫水機、冰箱、沙發、桌椅、曬衣場及衛浴
      設備等,經常保持清潔,愛惜公物。
(三)本府提供之書報雜誌,閱閉應物歸原位,不得隨意置放。
(四)役男所騎乘之腳踏車、機車及汽車等交通工具,應依指定區域停放
      整齊。
(五)本府每年實施營區大掃除一次。
(六)役男如發現營區內有毒蛇侵入,請立即向管理員反映處理,或通知
      消防隊進行補捉。


八、外出請假
(一)役男請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及事假,應依「替代役役
      男請假規則」向服勤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二)役男臨時有事需請假離營者,需向管理員報告及填寫臨時請假表,
      並限於晚上九時三十分前返回營區,且於三日內向服勤單位補辦請
      假手續及影印假單一份交由管理員銷假。
(三)役男如需購買日常用品,可向管理員請假外出,外出時段限於晚點
      名後至晚上九時三十分止,時間以一小時為原則。嚴禁請假外出處
      理非購買日常用品之情形,違反規定者,禁止當週請假外出;外出
      超過一小時以上,應於三日內向服勤單位補辦請假手續及影印假單
      一份交由管理員銷假。
(四)役男夜間參加公益服務,應先簽奉長官核准後始得前往,並於晚上
      九時三十分前返回營區,另應將簽呈影印一份交由管理員,俾以掌
      控役男行蹤。


九、退役離營
(一)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各役別役男退役時,本府各處(局)應先將役男
      名冊及退役日期通知本府民政處,以利役男離營管控。
(二)役男退役前一個月,為利其個人生涯規劃,同意援例不排定營區輪
      值。
(三)役男退役時,應將原發給住宿之棉被、被套、床單、枕頭等物品清
      洗乾淨後,繳交管理員辦理離營手續。


十、禁止事項
(一)管理員及管理幹部應負役男生活管理之責,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
      役男;各役男亦應和睦相處,不得有凌虐或欺侮情事。
(二)嚴禁役男吸食(施打)各類毒品、賭博,或在營區內喝酒、鬧事,
      以及在宿舍內抽煙、嚼食檳榔,或亂丟煙蒂、垃圾、檳榔渣等情事
      。
(三)役男不得在營區內擅自安裝電話、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
      及飼養寵物與攜帶危險物品,以及容留外人住宿。
(四)役男晚上九時三十分以後不得在球場打球,以維護營區安寧。
(五)役男應遵守酒後不開(騎)車之規定,並由管理員於每週四晚點名
      時加強向役男宣導。


十一、附則
(一)違反本規定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簽報懲處。
(二)役男對營區生活管理,如有反映意見或建議事項,應先向營區管理
      員反映;如未獲處理時,再逐層向所屬處(局)或本府民政處反映
      解決。
(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