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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族語文化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原府字第09701810370號
法規體系: 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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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環境,強化
    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及發揚,振興與維護原住民族特有文化,特
    設置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族語文化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語文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語文會任務如下:
(一)諮詢、審議及推動本縣原住民族語言暨文化政策方針、重要計畫或
      方案。
(二)諮詢、審議、督導及推動本縣配合中央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原
      住民族語言暨文化政策事項。
(三)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暨文化業務諮詢及推動。


三、語文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擔任之,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原住民族
    行政局局長擔任,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以下人員聘(派)之:
(一)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原住民族群代表五至十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族群代表應考量原住民族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
    本要點第三條規定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惟
    委員為本府教育處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替。


五、語文會分下列二組,由本會委員依其專長領域參與其中一組,其任務
    編組如下:
(一)教材編纂與研發組。
(二)教學及評鑑組。
    以上各組設組長一人,於各組第一次會議時,由委員互選產生之,負
    責主持其分組會議,各組得設工作小組。


六、語文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語文會業務;另置工
    作人員若干人,襄助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處理督導考核等相關事務,
    以上人員均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派員兼任之。


七、語文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連
    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八、語文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如由本府教育處代表者
    ,因公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
    議發言及表決。
    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負保密之責任。


九、語文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議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語文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之事
    項,應自行迴避。


十一、語文會(含各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議題邀請相關單位
      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十二、語文會會議之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行文送請各相關單位及機關辦
      理。


十三、語文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
      依規定請領出席費、交通費、誤餐費、審查費及業務相關支出費用
      。


十四、語文會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或本府相關預算編列支應。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