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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1100167466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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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與推動心理衛生及自殺與精神衛生等事項之防治工作,有效預防民眾自殺或傷人,強化跨機關(單位)間行政及資源網絡連結,特設南投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策劃、協調與推動本縣心理健康、自殺及精神衛生等事項之防治工作。

(二)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自殺防治事務之諮詢事項。

(三)整合本府各局處心理健康促進、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業務並推動之。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農業處處長。

(四)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五)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六)本府人事處處長。

(七)本府警察局局長。

(八)本府消防局局長。

(九)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一)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十二)心理健康、公共衛生、自殺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專家、學者、民間機構或團體共計六人到八人。

前項單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本府或所屬機關人員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業務費項下支應。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