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
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
相關法令。
三、教師受派公假、公差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
課鐘點費;或由教師以調(補)課方式處理。
四、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調(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
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
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
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
、器官捐贈假、公傷假及延長病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
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六、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
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理(代課)人員支
領。
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之行政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
人員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含五日、不含國定、例假日)
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節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九、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連
續達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節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
費。
十、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調(補)課或經
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
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