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
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處(局)長六人,由民政處、教育處、社會及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處之處(局)長兼任。
(二)老人代表五人。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二人至四人。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
者至少一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之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縣轄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正
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委員對於案件之審議或決議,如有利害關係,應依申請或自行迴避。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