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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表揚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0972327530號
法規體系: 政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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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公務員工優良操守,知法守
    法,以提供廉能有效之服務,樹立廉潔政風模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員、約聘(僱
    )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


三、本府每年辦理表揚獎勵廉潔楷模一次,選拔方式以公開、公正、公平
    為原則,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薦報前一年具有優良事蹟
    之人選,送本府政風處。


四、依本要點推薦之廉潔楷模,除應品德優良、盡忠職守,最近三年內未
    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外,
    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
      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
(二)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
      。
(三)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
      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
(四)發掘民隱、民瘼,研提政風相關改進措施,解決民困民怨,有具體
      事蹟。
(五)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具有特殊績效表現。
(六)其他有助提昇本府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
    前項第一款事由需登錄有案達三件以上,或金額合計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


五、選拔作業程序:
(一)初審:
      1.本府各單位人員由該單位主管推薦並將推薦表(如附表)一份送
        本府政風處彙辦。
      2.本府所屬一級、二級機關、學校人員,由各機關、學校初審合格
        後送本府政風處彙辦。
(二)複審:本府政風處彙整初審名單後,提交由本府副縣長、秘書長、
      民政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政風處處長
      組成專案小組審議,並由副縣長主持審查,審查結果由本府政風處
      簽報 縣長核定。


六、每年表揚人數以受理推薦人數且經專案小組審核後之名額為原則,獲
    選人員公開頒給獎狀一紙及記功一次獎勵,相關人員廉潔事蹟並由本
    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廣為宣揚。


七、本府各機關、學校單位在選拔期間發現所薦舉之廉潔公務人員,有違
    法不當情事,應即通知本府政風處停止辦理。
    本府於得知獲選人員有貪瀆不法情事並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時,得註
    銷其資格並追繳其獎狀及行政獎勵。


八、依本要點推薦參選未獲表揚之人員,其所屬機關、學校得視實際需要
    再行辦理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