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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平埔族群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原輔字第09702483930號
法規體系: 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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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平埔族群事務、振興及維護平
    埔族群特有文化,特設置南投縣政府平埔族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縣平埔族政策計畫暨相關業務推動與諮詢。
(二)本縣配合中央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平埔族政策事項之諮詢。
(三)其他相關平埔族事務推動與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
    長兼任之,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以下人員聘(派)兼之:
(一)業務主管: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文化局局長、觀光處處長、教育
      處處 長、社會處處長等。
(二)族群代表:道卡斯族(taokas)、巴宰海族(pazeh) 、噶哈巫族
      (kahabu)、拍瀑拉族(papora)、洪安雅族(hoanya)、巴布薩
      族(babuza)等族群。
(三)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及熱心平埔族事務人士。
    前項委員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惟委員為本府局處代表
    者其任期隨職務異而更替。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業務;另置幹事二人,襄助主任委員及執行
    秘書處理相關 事務,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派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以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如副主任委員 亦不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如由本府業務主管兼
    任者,公務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
    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議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之。


八、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
    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九、本委員會會議之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單位及機關辦理。


十、本委員會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