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
依據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本縣建築物交通影
響評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委員十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之:
(一)交通運輸專家學者二人。
(二)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三)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四)本縣相關建築、土木或交通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六)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七)本府工務處交通工程科科長。
(八)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九)申請案所屬鄉(鎮、市)公所推派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時由縣長另行遴選聘
之,其連任以三任為限;第五款至第八款之委員隨職務異動得改派之
。
三、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交通工程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相關行政業務。
四、委員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召集人核定,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委員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並由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
同意始得決議,遇有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五、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七、委員會委員對於申請案件之審議或決議,如有利害關係應申請或自行
迴避。
八、為審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案,得徵收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