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補助款之會計處理作業,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補助款之撥補,應依年度預算,分別按照補助事項、對象、數額
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補助款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補助計畫區分為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各
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各級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團體)及私人
之補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對公所之補助,應依「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
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2.對學校之補助,應依本府單位預算或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所列補助
學校之補助款項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3.對團體之補助,應依「南投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作業要
點」、「南投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補助處理要點」及有關法令之
規定執行。
4.對私人之補助,應依本府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所列補助私人
之補助款項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二)補助計畫具有連續性、計畫型或對象確定之性質者,應由本府業務
主管單位依各業務計畫所列概算,先請受補助之公所、學校、團體
或私人提報詳細之運用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府審核評估其可行性
及預期效益,俟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通知受補助之公所、學
校、團體或私人提報修正計畫及經費分配,並照該補助計畫之執行
進度及經費分配,按期核撥。
四、補助經費之執行規定如下:
(一)執行各項獎補助計畫,應依業務性質分別適用本府各業務單位所訂
定之自治規則或行政規則辦理。
(二)補助款支付後所取得之原始憑證,應依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
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如有剩餘款,應一併繳回。
(三)受補助之公所,其所領受之補助款,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
明送本府審核,原始憑證自行留存妥善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四)受補助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其所領受之補助款,應檢附領款收據
送本府審核,原始憑證自行留存妥善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府派
員查核。
(五)受補助之國立、私立學校或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
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檢附原始憑證,連同成果報告、本府核定函
及其相關文件送本府審核;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檢附成果報
告、本府核定函及其相關文件憑領據列報,原始憑證自行留存妥善
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府派員查核。
(六)受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
,應檢附原始憑證、本府核定函及其相關文件送本府審核;如為其
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本府之監督。
(八)各項原始憑證及報銷證明,除本注意事項規定外,悉依照「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本府對受補助之公所、學校或團體,得就其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
,列為爾後補助款核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