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爭取中央各級機關或相關事業單
位振興經濟新方案補助款,以加速挹注本縣建設經費,落實各項建設
及業務計畫之推動,達成施政目的,對爭取成效績優者,予以適當獎
勵,以鼓舞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年度內主動提報振興經濟新方案補助計畫,
向中央各部會爭取補助獲核定經費者,於年度結束後,由獲補助單位
(機關)提供獲准計畫補助款資料,經計算如符合第三點、第四點各
款規定者,由本府計畫處辦理相關獎事宜。
三、獲補助單位(機關)按獲核准補助款占中央核頒各該計畫項目預算額
度百分比給予獎勵,其標準如下:
(一)各該計畫項目累計獲補助款占中央預算額度百分比達百分之四以上
未達百分之五者,主辦人員及科(課)長各核予嘉獎一次;單位累
計獲補助款總額占中央各該計畫項目預算額度總額百分比達百分之
四以上未達百分之五者,其各級督導人員(係指科長級以上人員)
核予嘉獎一次。
(二)各該計畫項目累計獲補助款占中央預算額度百分比達百分之五以上
未達百分之六者,主辦人員及科(課)長各核予嘉獎二次;單位累
計獲補助款總額占中央各該計畫項目預算額度總額百分比達百分之
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六者,其各級督導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三)各該計畫項目累計獲補助款占中央預算額度百分比達百分之六以上
未達百分之八者,主辦人員及科(課)長各核予記功一次;單位累
計獲補助款總額占中央各該計畫項目預算額度總額百分比達百分之
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其各級督導人員核予記功一次。
(四)各該計畫項目累計獲補助款占中央預算額度百分比達百分之八以上
者,主辦人員及科(課)長各核予記功二次;單位累計獲補助款總
額占中央各該計畫項目預算額度總額百分比達百分之八以上者,其
各級督導人員核予記功二次。
四、本府總計獲補助款總額占中央核頒各該計畫項目預算總額度百分比達
下列標準者,給予協助單位(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獎勵標準如
下:
(一)本府總計獲補助款總額占中央核頒各該計畫項目預算總額度百分比
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六者,主辦人員、科長及各級督導人員
核予嘉獎一次。
(二)本府總計獲補助款總額占中央核頒各該計畫項目預算總額度百分比
達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主辦人員、科長及各級督導人員
核予嘉獎二次。
(三)本府總計獲補助款總額占中央核頒各該計畫項目預算總額度百分比
達百分之八以上者,主辦人員、科長及各級督導人員核予記功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