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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026830號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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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寬頻管道及多種電線纜線地下化共管
工程之需要,特設置南投縣共同管道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
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共同管道建設後工程主辦單位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擔之管
    理維護費用。
三、共同管道使用單位繳納之費用。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共同管道建設、改善及其他相關建設之費用。
二、辦理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費用。
三、辦理共同管道管理所需人事之費用。
四、推動共同管道教育訓練、資訊管理及研究發展之費用。
五、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應設南投縣共同管道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之,委員六人至八
人,由縣長就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單位現職人員派兼
之,並得聘僱工作人員專職辦理本基金業務。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
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及其他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