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特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南投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
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要項。
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秘書長及環
保局局長兼任之。
本小組委員由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社會處、行政處
、政風處 及衛生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等單位主管、機關首長
兼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
境保護局 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五、本小組開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
學者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