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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資字第09700917240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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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特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南投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
      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要項。


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秘書長及環
      保局局長兼任之。
      本小組委員由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社會處、行政處
      、政風處 及衛生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等單位主管、機關首長
      兼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
      境保護局 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五、本小組開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
    學者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