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錄影監視系統
設置及管理,以維護治安,並兼顧人民權益保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村(里)辦公處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管理,依
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或其他政
府機關補助及民間企業人士捐助,裝設之具有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
集資料的安全維護設備。
四、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主管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調
閱及管理事項交由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
五、私人或團體捐贈錄影監視系統經費,不得指定特定地點或數量。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應就轄內治安要點縝密分析、研判,並實施現地會
勘,規劃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等
治安、交通及其他公共安全上有需要之公共處所或公眾得出入之處所
,擇定重點優先建置監視錄影系統。
七、依本要點所設置、管理之監視錄影系統,其蒐集之資料,不得針對特
定目標或私人處所為之,並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八、本府相關單位受理民眾陳情、民意代表或其他單位反映裝設監視錄影
系統時,得由建置單位召集相關機關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通知相關陳
情(反映)人到場說明。
九、經由監視錄影系統所蒐集之資料,而有知悉他人非關公益之私德行為
者,應予保密,不得任意散布。
十、監視錄影系統設備須附掛於他人建築物上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
桿等有關處所,須經所有權人同意或前述設備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取
得合法電源。
十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通知主管機關,建置單位
並應負責保管維護事宜,編列預算支應維修、運作所需費用。
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置錄影監視系統時,應參考警察局系統之規
格,俾使主管機關得依治安需要聯結、整合及運用。
十三、本府裝設於轄內之錄影監視系統,相關保養、管理、定期檢視、安
全維護等任務分工及督導考核、獎懲等事項,由各管理單位訂定管
理計畫並落實執行。
十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建置錄影監視系統時,應於契約明定廠商建
立即時維修機制,俾於管理單位檢視發現異常或故障時,能通知立
即檢修,確保錄影監視系統正常運作。
十五、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蒐集之資料應予保密,由管理單位律定專人保
管,訂定保存期限。
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對管理監視錄影系統資料之利用,應遵守刑法
妨害秘密罪章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第三章對資料處
理之規定。
十七、錄影監視系統攝錄蒐集之資料,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因調
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下載、調閱、保存或扣押之必要
時,管理單位應依法予以配合辦理。
十八、本要點第十六點有關影音檔案之銷毀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 於資料製作完成時一年內銷毀之。
十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基於維護權益所必要,得申請調閱監視錄影系
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申請時應填寫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
等條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閱,並設專簿
登記備查(格式詳如附件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