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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廣字第105004265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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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電影、電視、
        影像(以下簡稱影視)產業,並加強行銷本縣觀光、文化、農業等意
        象,特設南投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結合公私部門行政資源,打造友善影視環境,促進影視產業進駐本
            縣。
(二)協助影視製作團隊及工作者至本縣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審議影視產業於本縣拍片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四)協助引進民間資源參與本縣拍片投資事宜。
(五)增進本縣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六)其他與建立本縣觀光、文化、農業等意象之影視拍攝事務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六人至九人。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產業背景專業人士二人至四人。
(三)影視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
        出席。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團體代
        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兼任,綜理本委員
        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人員兼任,協助執行
        祕書處理業務。

九、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由新聞及行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執行小組成
        員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工務處、農業
        處、社會及勞動處、主計處、原住民族行政局、文化局、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新聞及行政處等副處(局)長組成,協調跨
        局處業務。

十、本委員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