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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750420號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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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為俾利辦理公共衛生保健,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與醫療門診
業務之可近性服務,提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依醫療法第
21 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