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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750420號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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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為俾利辦理公共衛生保健,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與醫療門診
業務之可近性服務,提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依醫療法第
21  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