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照顧及關懷慰問民眾因災傷亡及遭受
事故或其他特殊因素致經濟陷困者,以執行縣長慰問金發放,特訂定本
規定。
二、慰問金發放對象及發放金額:
(一)本縣籍民眾於本轄因災傷亡或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
1.死亡慰問:新臺幣一萬元至六萬元。
2.傷害慰問: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二)本縣籍民眾於外縣市因災傷亡或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
1.死亡慰問: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
2.傷害慰問: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三)非本縣籍民眾於本轄因災傷亡或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
1.死亡慰問: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2.傷害慰問:新臺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三、其他慰問:本縣籍民眾非屬前點所定情形,因其他特殊因素致經濟陷困
者,酌情核發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慰問金。
四、慰問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慰問金具領人順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二)傷害及其他慰問金:由本人或前款所訂順序之人具領。
五、同一期間發生之傷亡、災害或事故符合本規定發給標準及急難救助金規
定者,具領人僅得擇一領取。
六、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傷亡或事故者,該人不得具領本慰問金。
七、本府所轄各目的事業單位就經管業務,於發生合於縣長慰問金發放事由
者,依本規定審評標準、查證程序辦理。
八、縣長慰問金,所需經費由南投縣社會救濟會報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