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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暨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080071791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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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本縣慢性病防治所及各鄉鎮市衛生所人員提高服務品質,特參照行政院「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訂定本原則。

二、各所獎勵金之發給應成立「績效評估小組」,績效評核原則以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發給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小組成員組成原則如下:

(一)小組置組員5-7人,由各衛生所醫事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組成。

(二)醫事人員兼主任為當然組長,小組成員由當然組長指定及票選方式產生,惟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80%

(三)每半年至少應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函報本局。

三、前項績效評核達績效指標依下列標準發給獎勵金:

(一)醫師獎勵金:

1、以獎勵金70%為醫師獎勵金為原則。

2、二位(含)以上之醫師,應先計算提撥獎勵金10%,分配予兼任行政主管職務醫師,餘90%,由各所自行訂定報局核備。

(二)醫事人員獎勵金(含其他工作人員):獎勵金30%為醫事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為發給原則。

(三)居家護理業務獎勵金:獎勵金70%為護理人員獎勵金,30%為其他人員之獎勵金為原則。

四、醫師奉派支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本職支給之醫師不開業獎金,與支援醫療機構之獎勵金二者間擇一支領。

(二)本職未支給醫師不開業獎金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支援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三)奉派在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山地離島地區、無開業醫師執業地區之衛生所支援者,得同時兼領本職之醫師不開業獎金或獎勵金及支援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醫師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奉派支援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支援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五、各所醫師應於各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決定是否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醫師選擇支領不開業獎金時,該所不得發給獎勵金(含醫事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其賸餘解繳衛生局統籌款專戶。

(二)衛生所如無專任醫師時,依規不得發給獎勵金。

(三)若醫師選擇支領獎勵金,獎勵金之發給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四)如有醫師異動時,應自醫師報到日起一個月內,函報衛生局核定是否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並自醫師執業日起計算核發。

六、本原則未訂定部分則參照行政院「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