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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農地災害復耕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09801766880號
法規體系: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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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農地因颱風或豪大雨等災害
    遭大量土石淹沒需清理土石、整地復耕申請案件,特設農地復耕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農地復耕審查案件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由受災農地之土地
    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以書面(申報書如附件一)向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提出;如逾 30 日提出申請者,應依土地改良之程序提
    出申請。


三、本小組由縣長指定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一人擔任召集人,其他成員由下
    列機關或單位派任之:
(一)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二)地政事務所
(三)警察局
(四)地政處
(五)建設處
(六)工務處
(七)農業處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科長兼任之。


五、農地復耕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本小組得邀請各該機關派員參加。


六、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接到申請案後 15 日內完成初審送本府審查
    ,必要時得延長 15 日送審,並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本府。


七、本府收到鄉(鎮、市)公所所送案件後,由農業處將書面資料送審查
    小組分就各單位之審查項目(如附件二)先行審查。


八、本小組得視需要排定實地審查,並訂期召開審查會議。


九、審查決議由本府通知各鄉(鎮、市)公所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不涉及土石外運:當地公所通知農民於期限內自行雇工清理之,並
      副知警察機關及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砂石調查小組」,並請公所
      定期查核。
(二)涉及土石外運:由公所依行政院函頒「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
      石處理原則」規定,直接辦理有價土石標售方式(即採即售)處理
      土石之清運,並函知申請人與副知警察機關及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砂石調查小組」。


十、土石外運需行經本府公告管制路段時,應依規定申請臨時通行證。


十一、辦理土石標售(即採即售)如無人投標時,由農業處徵詢該案申請
      人意見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