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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198434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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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係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並辦理老人福利業務一年以上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第 三 條 南投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四年至少辦理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
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
應接受評鑑。
三、本府認有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
第 四 條 本府為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老人福利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第 五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評鑑實施計畫,本府應於實施評鑑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 六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機構依評鑑表考評項目填報實際情
形自行評定,並依指定日期函報自評表至本府或
評鑑單位。
二、複評:由評鑑委員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
理。
第 七 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公開頒獎表揚之;其表揚得以頒發獎牌或酌予發給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供本府查核。
第 八 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機構,本府得優先委託辦理業務或補助。
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者,本府應輔導限期改善,並得停止委託辦理業務或補助,六個月內再由本府辦理複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委託辦理業務或政府補助。
第 九 條 本辦法之評鑑得委託具老人福利專業或與評鑑業務相關之機關(構)、大學及民間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之;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