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
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者有正確家
庭觀念及行為,對其施以家庭教育輔導,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健全身心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教育輔導課程,本府得視需要斟酌增減之;其應接受八小時
以上教育輔導者,以分次實施為原則。
前項課程之課程表、實施方式及實施流程,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三條 家庭教育輔導實施之場所由本府指定。
第四條 家庭教育輔導得依實際個案量需求,採個別或集體方式辦理。
第五條 家庭教育輔導講師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領有相關專業證照並對家庭教育輔導課程有所鑽研者。
二、家庭教育輔導相關課程之實務工作者或有相當實務經驗者。
三、曾接受家庭教育輔導相關課程專業訓練者。
四、其他於家庭教育輔導學有專精者。
第六條 對應接受家庭教育輔導者,由本府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開立處分
書,斟酌個案情形決定其應接受之時數及課程,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處分書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送達予受處分人。
第一項所收取必要之費用包含講師費、交通費。
前項費用數額參照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第七條 受處分人於接獲處分書後,應於指定期日、時間攜帶處分書及身分證明文
件到達指定場所接受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指定報到日一星期前,以書面
送達本府,向本府申請延期,未經申請核准者,視同未接受家庭教育輔導。
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家庭教育輔導或輔導時數不足者,本府得依本
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置。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