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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動物疫病防疫災害處理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農防字第1060000292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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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惡性動物疫病之防治措施,以控制蔓延,成立「動物疫病防疫災害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處理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處理中心任務如下:
    (一) 隨時掌握疫情動態。
    (二) 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三、處理中心置總指揮官由縣長擔任,副總指揮官由副縣長擔任,指揮官由本府農業處處長擔任,執行長由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防治所)所長擔任。處理中心成員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財政處、主計處、民政處、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農業處、防治所等單位主管組成。
處理中心下設「疫區緊急防疫中心」及「鄉(鎮、市)防疫災害
中心」:
(一)疫區緊急防疫中心成員由本府農業處、防治所、各鄉(鎮、市)公所農業主管單位及各級農會推廣股獸醫、推廣人員組成,必要時函請獸醫師公會指派會員支援。分設檢診組、發生場處置組、防疫組及行政組。
(二)發生疫情之鄉(鎮、市)公所成立防疫災害中心,由鄉(鎮、市)長擔任主任,主任秘書(秘書)擔任副主任;成員由鄉(鎮、市)公所農政主管單位、村里幹事、清潔隊、農會畜產推廣人員及執業獸醫師等組成。分設防疫組及發生場處置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成立處理中心:
  (一)本縣發生惡性動物傳染病暨甲類動物傳染病經評估有必要成立時。
  (二)全省或鄰近縣市均發生惡性動物傳染病暨甲類動物傳染病有擴散蔓延之虞時。
  (三)發生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時。
  (四)奉縣長或防災會報指示成立時。
  (五)動物傳染病緊急防疫災害模擬演習時。
  (六)上級主管機關指示成立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理中心即行撤除:
  (一)奉縣長或防災會報指示撤除時。
  (二)總指揮官依善後處理情形指示撤除時。
  (三)動物傳染病緊急防疫災害模擬演習結束時。
  (四)上級主管機關指示撤除時。
 
六、作業方式:
  (一)處理中心設於本府;疫區緊急防疫中心設於防治所。
  (二)處理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由執行長立即通知各參與編組之中心成員。
  (三)處理中心成立時即由總指揮官召開會議,就疫情發展情形與緊急防疫災害措施進行討論,並指示必要之緊急防疫災害應變措施。
  (四)疫區緊急防疫中心執行必要之緊急防疫災害應變措施並監督、
協助鄉(鎮、市)防疫災害中心執行緊急防疫災害措施。
  (五)疫區緊急防疫中心應逐日將疫情發展資料彙整、統計與分析及執行緊急防疫災害工作情形報請執行長層報總指揮官、上級主管機關,並轉送相關機關單位團體知照。
  (六)處理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參與單位依職權辦理。
 
七、作業權責:
  (一)處理中心:
        總 指 揮官:綜理處理中心業務。
        副總指揮官:佐理總指揮官綜理處理中心業務。
        指  揮  官:指揮及協調各單位執行緊急防疫災害措施。
        執  行  長:綜理並執行各項緊急防疫災害工作及相關事。
 

作 業 單 位 名 稱 權                                   責
  新聞及行政處 一、縣府各單位緊急防疫災害連繫。
二、縣長指示事項之連繫及協調。
三、縣府各單位緊急防疫災害工作問題反映與溝通。
四、疫情新聞資料之發布。
五、緊急防疫災害工作成果之發布。
六、配合一般民眾正確肉品衛生觀念宣導導正視聽。
七、媒體及輿論適時反映。
八、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警  察  局
 
 
一、協助疫區重要路口人車及運輸物品之管制。
二、協助疫區人車及運輸牲畜之管制。
三、協助動物屍體運輸車輛及人員之管制。
四、協助疫區公共衛生安全及秩序之維護。
五、協助畜禽產品走私或私宰及病死畜禽流用之查緝。
六、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財  政  處
  主  計  處
一、緊急防疫經費之協調及籌措、編審、核定。
二、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民  政  處
 
 
一、協調軍方支援緊急防疫災害有關工作。
二、申請國軍支援及軍方支援人力、器具、物資之協調
    與連繫。
三、支援人員緊急防疫事項之照顧。
四、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環境保護局
 
 
一、疫區垃圾、清理處理設施及設備衛生消毒管制。
二、疫區環境衛生消毒。
三、疫區牧場一般廢棄物清理及監控。
四、疫區內任意棄置之動物屍體清理及查緝。
五、協助銷燬大量之動物屍體或掩埋處理工作。
六、配合農政單位調派支援廢棄物清運車輛事宜。
七、環保人員緊急防疫工作之協調及教育。
八、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衛  生  局
 
 
一、疫區家戶衛生及保健指導工作。
二、加強相關產業從業人員之防疫衛生教育及保健措施。
三、疫區食品衛生稽查輔導與監控。
四、加強市售肉品衛生檢查及正確公共衛生觀念之宣導。
五、強化衛生人員之防疫觀念。
六、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農  業  處
 
 
一、發生疫情飼養業者轉業輔導。
二、畜產品走私加強查緝、宣導。
三、支援緊急防疫人員之教育與照顧。
四、加強縣內動物進出口之檢疫。
五、地區、人畜、境外隔離觀念之教育宣導。
六、清淨牧場自衛防疫措施之宣導及教育。
七、發生疫情飼養業者紓困貸款輔導。
八、加強禽鳥交易場所、肉品市場、屠宰場衛生防疫管制措施、交易秩序調節及畜禽價格監控。
九、肉品衛生及促銷宣導。
十、畜產事業公共衛生安全事項之輔導及教育。
十一、辦理野生動物疫病監視控管
十二、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防  治  所
 
 
一、每日收集整理縣內疫情通報、監控疫情。
二、疫區範圍通報。
三、疫區重要路徑資料分析規劃。
四、疫情緊急防疫措施情形資料整理。
五、輔導發病牧場消毒及防疫管制。
六、輔導發生疫情之鄉鎮市公所執行動物撲殺、銷燬及
    緊急防疫災害等工作。
七、監控發病飼養場所之緊急防疫災害工作及公共衛生教育。
八、大量撲殺動物屍體清理之人員調派協調事宜。
九、支援人員緊急防疫配合事項之宣導教育。
十、成立撲殺評價委員會及訂定評價標準。
十一、撲殺補償經費之申請受理及認證業務。
十二、協助肉品市場發病動物處置。
十三、各種緊急防疫災害事項及應變措施之協調連繫。
十四、支援防疫之人力、器具、物資之協調與連繫。
十五、動物疫病防疫災害處理中心議決事項之執行或協
      調。
十六、緊急防疫災害工作之行政、庶務等事項之支援。
十七、其他各項防疫措施之協調與調派。
十八、發病牧場病材取樣及移動管制。
十九、緊急防疫用疫苗之領取及分發作業。
二十、其他臨時指派事項。
 
 (二)疫區緊急防疫中心:

  工  作  單  位   擔  任  人  員   工  作  說  明
檢診組 組長
組員
防治所檢診課課長
防治所檢診課屬員
開業獸醫師
發生場病畜禽檢診、病材採集與送檢、疫情搜集、開立移動管制書、流行病學調查。
發生場處置組 組長
組員
防治所防疫課課長
防治所防疫課屬員、鄉鎮市公所農政主辦單位人員、村里幹事、農會畜產推廣股人員
發生場隔離管制、疫情調查、移動管制、發病動物撲殺處理、污染物品處理。
防疫組 組長
組員
防治所保護課課長
防治所保護課屬員
執業獸醫師、產銷班班長、聯誼會會長、畜產團體協會會長、農業處農牧防疫科
發生場以外之限制區及管制區畜舍、交通要道之管制、檢疫消毒、疫情追蹤調查工作。
行政組 組長
組員
農業處農牧防疫科科長
農業處農牧防疫科科員
防治所事務人員
評價作業、文書報告式樣製作與發送、財物採購、保管、發配、連絡協調、會計與出納、文書處理、傳送與彙整、車輛與器材調配、工作單位間聯繫、辦理教育宣導、公告、通知及發佈新聞稿、告示牌與進度表工作記事及管制、辦理申請事項、緊急防疫災害資訊彙辦工作。
 
 (三)鄉鎮市防疫災害中心:

  工 作 單 位   擔  任  人  員   工  作  說  明
主任 鄉鎮市長 綜理防疫中心工作。
副主任 主任秘書(秘書) 佐理主任工作。
防疫組 組長 農政主管單位主管 指揮、協調並指派、分配執行緊急防疫相關工作。
  組員 農政主管單位人員、村里幹事、農會畜產推廣人員以及獸醫師  
發生場處置組 組長 清潔隊長 協助消毒、動物屍體處理及環境衛生有關工作
  組員 清潔隊員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