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及業務需要,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存入縣庫代理機構。但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或為應業務需要,經縣議會及本府同意後,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
郵政機構。
四、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於開戶前,應報經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
財政處)同意後,通知縣庫代理機構、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憑
以辦理開戶存管。
各機關學校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財政處;銷戶或
更換帳號時亦同。
五、各機關學校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機構辦理專戶更
名,並通知財政處。
六、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立戶外,其餘得集中
一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用途
,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
七、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
法受款人。
八、專戶存管款項辦理支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
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九、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移用。
所孳生之利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計息後 10 日內悉數繳入縣庫
。
十、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專戶存管款項應確實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
於相關會計帳表妥適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