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現行契稅條例實施,加強契稅稽徵,充裕地方財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契稅申報案件,應依公文處理程序,由總收發收轉,並按收文先後,逐一編號,加附公文登記表,轉送業務單位辦理。
契稅經辦人於收到契稅申報案件時,應按收文次序登入公文處理簿,並於十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繳納。
納稅義務人所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等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影本(正本查驗後退還)及占有憑證。
(二)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但稅捐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三)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4.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或經法院和解案件,為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影本或和解筆錄影本。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副本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契約書之影本。
(3)支付工程價款證明。
(4)營造廠開立之統一發票。
(5)資金流向證明文件。
6.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時,應檢附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五)因審核案件需要,需提供之其他有關文件。
三、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取得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四、新建房屋申請設籍時,房屋稅服務區人員應查明房屋建築及取得情形,如有應繳契稅而未辦理申報者,應即督促或輔導其申報,如延遲或拒不辦理申報者,應查明並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房屋稅經辦人對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案件或依據契稅申報書釐正房屋稅籍,應查明是否業經報繳契稅,如未報繳,應即通知主辦契稅單位補徵,俟其完納後,再予變更登記。
本府稅務局應視實際需要派員前往轄內各公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調查其帳冊及租押房屋契約,及不動產使用情形,如發現有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稅率課徵契稅,並以匿報論罰。
本府稅務局應與轄內法院、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密切聯繫,如有拍賣或標售不動產者,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處通報之不動產移轉證書副本或相關通報資料,通知買受人依法申報契稅,並列入管制,以杜逃漏。
本府稅務局應注意蒐集新聞報章相關資料,憑以追查核課。
五、契稅申報書規定為一式二份,一份鄉(鎮、市)公所留存,一份於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於查定表中填寫繳納日期並裝釘成冊每月彙送稅務局,俾利稽核。
納稅義務人於繳清契稅後,應檢具繳款書收據副聯,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本府稅務局對各鄉(鎮、市)公所代徵契稅情形,應依據所送申報書,定期派員前往抽查審核,並作成紀錄,以資查考。
六、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之契稅案件,如其符合減免規定,當事人縱未提出申請,主辦契稅業務單位宜將減免之規定提示納稅義務人,以減少更正及復查案件。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契稅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稅務局仍應就實體上注意查核。
本府稅務局每年一次召集鄉(鎮、市)公所契稅主辦人員作示範講習,俾供辦理契稅業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