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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人本公路客運提升示範計畫」執行注意事項暨督導查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交字第09802513880號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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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各(鄉、鎮)市公所(以下
    簡稱各公所)或本府委託之營運單位,經營「人本公車提升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以維護偏遠地區民眾基本行的權利,提升整體服
    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營運計畫: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具備下列要點:
(一)營運路線規劃:包括行經路線、停靠站、站牌位置、發車班次、時
      間等。
(二)營運管理計畫:包含人員管理、行車安全管理、營運收支紀錄等。
(三)車輛管理計畫:車輛維護保養紀錄、車輛行車紀錄、里程、耗油、
      每日載客人數、營運收入等紀錄管理。
(四)規劃行駛路線不得與當地客運業者重疊,惟經召開會議協商當地客
      運業者,並經確認有其運輸需求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用途限定於以下各目:
      1.偏遠地區民眾基本通行的需求與觀光資源開發所需之彈性公共運
        輸服務。
      2.鄉(鎮、市)或偏遠地區小眾運輸。
      3.需求反應式公車。
      4.其他推動非正式公共運輸資源整合計畫,而須申請補助接駁客車
        者。
(六)宣導計畫。 
(七)申訴制度處理之流程。


三、督導:
    督導項目以執行營運本計畫業務,並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
    之。
(一)油料及行駛公里數管理表、載客人數紀錄表,應依程序陳核後留存
      備查。
(二)車輛維修紀錄表、維修費用記錄表應依程序陳核後留存備查。
(三)南投縣接駁客車運輸服務月報表應每月報請本府備查。(如附表)
(四)營運管理計畫以及路線變更應報請本府審核後,送請公路總局備查
      ,變更時亦同。


四、查核: 
(一)由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督導查核執行情形。 
(二)每年度由本府邀集公路主管機關及各相關業務單位組成督導查核小
      組,辦理年度業務實地督導查核。
(三)前款查核結果應作成紀錄,有關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
      請限期改善;並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府備查。


五、執行注意事項:
(一)由本府採購車輛,財產交由各公所或本府委託之營運單位保管、維
      護,試辦期程至少應為三年。
(二)除車輛外,執行本計畫之人事費、車輛保險費、維護費、油費、
      GPRS  連線費用等由公所支應。
(三)應僱用持有符合駕駛車種駕照資格之職業駕駛人。
(四)車輛應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
      。
(五)車輛登檢為自用車牌照者,不得收費營業,應採免費接駁方式辦理
      。
(六)受補助之接駁客車不得作為公務使用。
(七)有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經「南投縣政府市區客運業暨大眾
      運輸業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者,車輛由本府收回,停止營運。


六、獎懲:
(一)獎勵:
      1.經年度考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函請提報相關人員嘉獎二次;成
        績達九十分以上者,提報相關人員記功一次。
      2.不定期成績查核結果優良者,依事實認定函請提報敘獎及表揚。
(二)懲處:
      1.年期或不定期查核未依期限改善;或年度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函請提報相關人員申誡一次,並限期改善。經再次查核結果仍
        未改善者,申誡二次。
      2.經查核情節重大違失者三次以上(例如脫班、不按路線行駛、司
        機酒後駕車、油料、營運收支等文件造假或其他經督導考核小組
        認定之重大違失),車輛收回由本府處置。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