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連繫及經費核撥核撥
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激勵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房屋
稅、地價稅稽徵業務人員工作士氣,減少稅單未送達案件,期提高稅
收徵績,以增裕庫收。
三、辦理對象: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經、協辦人員(含村里幹事)
。
四、送達催繳期間:開徵至滯納期滿日止。
五、本要點所稱催繳取證作業,係指各鄉(鎮、市)公所依據本縣稅務局
於各稅開徵至滯納期滿日止,進行催繳、取證及查報新址等工作。
六、成績計算:
截至催徵期滿已繳件數及取得合法回證數
(一)取證比率=──────────────────x100 %
稽徵查定件數
(二)經查欠稅人已死亡且無繼承者(查註死亡日期)得自徵期結束未繳
件數減除,再依上項公式計算成績。
(三)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滯納期滿二十五日內,填報房屋稅、地價
稅開徵催繳取證成績表及檢附合法催繳回證供稅務局審核。
七、獎徵標準:
(一)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每年度(期)房屋稅、地價稅送達催繳取
證工作,其全鄉(鎮、市)催繳取證比率達下列標準者,獎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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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象│財政課長│經辦人員│協辦人員 │
│ 獎勵額度 │ │ │(含村里幹事) │
│取證比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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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以上 │記功乙次│記功乙次│三分之一記功乙次│
├────────┼────┼────┼────────┤
│96 %以上 │嘉獎二次│嘉獎二次│四分之一嘉獎二次│
├────────┼────┼────┼────────┤
│94 %以上 │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五分之一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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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每年度(期)房屋稅、地價稅送達催繳取
證工作,其全鄉(鎮、市)催繳取證比率達下列標準者,懲處如下
:
┌────────┬────┬────┬────────┐
│ 對象│財政課長│經辦人員│協辦人員 │
│ 懲處額度 │ │ │(含村里幹事) │
│取證比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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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60% │記過乙次│記過乙次│三分之一記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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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65% │申誡二次│申誡二次│四分之一申誡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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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70% │申誡一次│申誡一次│五分之一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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