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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助字第1140184704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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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及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籌募救助經費,特設南投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以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機關。
三、本專戶應設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籌議下列事項:
(一)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四)工商企業代表。
(五)社會福利團體代表。
(六)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七)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由本府聘(派)兼之,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五、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
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行政事務。辦事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承辦第四點及第六點修正規定對照表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一)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二)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三)本專戶之孳息。
(四)中央補助款。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為留本資金,僅得就資金孳息部分運用之。
七、本專戶之支出範圍:
(一)低收入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災害救助。
(四)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等)。
(五)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八、本專戶應存入本府之縣庫代理機關。
九、本專戶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並於年度結束時,將專戶收支處理情形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
十、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公告徵信之。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
十二、有關公益勸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