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公私立大學院校在本縣設校,以提昇教育學術文化水準,並促
進地方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私立大學院校擬在本縣設校時,由本縣有關機關首長、民意代表、
地方熱心教育人士及本府相關單位主管等組成「用地取得促進執行小
組」,並由縣長擔任召集人,積極協助促成設校事宜。
三、各鄉鎮公所得提供適合設置大學院校之土地,報請「用地取得促進執
行小組」研議,經研議如屬可行,則提交擬設校之評估小組參考。
四、經評估結果認定適合設置大學院校之校地取得原則:
(一)公立大學院校:
1.公有土地:由需地機關申辦撥用,地上物依規查估補償。
2.私有土地:召開設校價購土地協議會,並依協議結果辦理價購,
惟最低應依公告地價加四成價購,並以每公頃另加計公告現值之
二成土地先行使用獎勵金。倘協議不成,得以徵收方式辦理校地
之取得。
(二)私立大學院校:
1.公有土地:依公告地價現值加四成價購,地上物依規查估補償。
2.私有土地:以協議方式辦理價購。
五、申請設校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辦理「設校說明會」,邀請縣內縣
級以上民意代表、本縣有關機關首長、本府相關單位主管、當地鄉鎮
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主席、地方熱心教育人士等參加,提供設校意見
,並研商困難問題之解決方案。
六、無論公私立大學院校申購公私有土地後,二年內未依計畫目的興闢使
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當時讓售價額收回。此條文所指申購係指
私有土地而言,公有土地則需採用辦理撥用手續,且二年內未依計畫
目的興闢使用者,私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當時售價額收回;至
於公有土地則由原土地所有機關辦理撤銷撥用手續。
七、設立公私立大學院校地聯外交通道路及相關工程之設施由本府依年度
計畫配合辦理。
八、公立大學院校設校土地取得所需經費,除爭取上級政府補助外,並由
本府編列預算配合,如財源有困難時得申請貸款。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頒訂之大學院校設校有關規定辦理。
十、國立專科學校適用公立大學設校之原則辦理。
十一、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