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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風景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90)投府法規字第90186389號
法規體系: 觀光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已納入營運風景區之持續發展,
加強區內環境之維護與改善,提高區內服務品質,增添區內之必要設施,
設置環境美化與維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特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其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由本府觀光局辦理之。


第 3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項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之門票收入。
二、本基金之年度結餘。
三、區內場租租借及使用費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五、賒借收入。
六、政府補助收入。
七、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在公、民營行庫或農會專戶計息存儲,並得視資金調度情況轉存定
期存款。


第 5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區內辦理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之支出。
二、有關區內設施之增置及更新所需之經費支出。
三、有關區內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人員薪津或治安協勤人員誤餐之給付。
四、有關內停車場、道路溝渠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新建、整修、擴建或維護
    所需之經費支出。
五、償還貨款之支出。
六、其他各項業務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之各項收入逐日解繳該基金所設置之專戶。


第 7 條
本基金之運用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法編製預算,年度終了時編製決算送審,
年度結餘轉列下年度繼續運用。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決算法、
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會計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