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各風景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管
理及增設觀光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進入本縣風景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一、遊客:
全票:新台幣(以下同)五十元。
半票:三十元。
穿著制服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義警、義消、民防人員及身高一百
公分以上至一百四十五公分以下之兒童購買半票。
團體票:四十人以上者八折優待。
軍公教退休(役)人員持有退休(役)證及現職人員攜有執行公務之
證明文件,七十歲以上老人憑身分證,殘障者憑殘障手冊,風景區內
居民憑身分證暨一百公分以下兒童免費。
凡本縣籍遊客,於下列節日:農民節、婦女、青年節、兒童節、勞動
節、母親節、父親節、記者節、軍人節、教師節及商人節當日憑身分
證(或服務證等)足資證明其身分符合該節日者免費。
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優待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
二、車輛:
大型車:五十元。
小型車:四十元。
機車:十元。
執行公務之公務車及救護車、區內工作之工程車、農產品運輸貨車、
區內居民用車得免費。
第 3 條
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之收支由本縣風景區管理所編列預算執行,並印製
收據設置收費站收費。
第 4 條
本辦法所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充為本縣轄內風景區建設及管理經營費
用。但日月潭及霧社風景區所收費用,專款專用,另設基金管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