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就讀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縣立或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交通服務。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評估認定因認知發展、行動能力、情緒、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代理人、必要陪伴者或實際照顧者陪同上下學者。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項交通服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交通車接送:指接送就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並以身心障礙學生居住於學區內或經本縣鑑輔會安置於其他學區學校就讀者為限。
二、交通費補助:未申請前款服務或提供交通車接送確有困難者,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第 四 條 前條第二款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年以上半年五個月(一月及三月至六月)、下半年四個月(九月至十二月)實際就學月數計算,各申請一次。
二、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三、身心障礙學生就學狀況變動致交通補助費有所變更時,應由各校專案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補發或命繳回該筆補助費;若申請學生轉學至他縣(市),自轉學起不得領取交通費補助,已領者應繳回。
第 五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已搭乘免費交通車。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搭乘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
三、在家教育。
四、長期事病假。
五、補助當月,全月未到校就讀。
六、其他實際未到校就讀之學生。
第 六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於本府公告期間內,檢具相關表件向就讀學校申請交通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學校應主動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申請交通服務。
學校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將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學生實際就學交通狀況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府複審;複審通過後,本府核撥交通補助費由各校轉發。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實際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