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準則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一條第一
項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其校名統稱「南投縣
立 某某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之指導監督,綜理校務。
第 三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民中學部,其班級數以國、高中合併計算。
第 四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室)、圖
書 館,各處(室)、館以下得設各組:
一、教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教育
組;三十班以上者得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試務組、資
訊教育組、實驗研究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
運動組、衛生保健組;三十班以上者,得設訓育組、生活輔
導組、社團活動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特教組。
五、圖書館:得設讀者服務組、技術服務組。
學校依校務發展需要,調整各處(室)、館組別、名稱及掌理事
項,需報經本府核准後,施行。
第 五 條 高級中學各處(室)、館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
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資訊教育、新生入
學、升學作業、定期考試、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並與輔導單
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
衛生保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
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事項。
四、圖書館:推動圖書館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
廣服務等事項。
五、輔導處(室):學生輔導工作事項。
第 六 條 高級中學得置副校長或秘書、主任、組長、幹事、護理師(或護
士)、管理員及書記。
一、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或秘書一人,並由校長就曾
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一級單位主任,除人事室、會計室主任由職員專任外,其餘均
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
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
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
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五、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
一人兼任之。
六、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
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一項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七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介
派及遷調,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九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及
護理教師另有規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 理。
第十一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
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
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第十三條 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四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學校應擬訂職員員額編制表,報請本府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
查。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
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