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加強處理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違章建築,遏止新違章建
築之蔓延,以維護本縣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爰訂定本計畫。
二、違章建築之查報處理
(一)查報作業權責
違章建築之查報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由各鄉(鎮、市)公所(以下
簡稱公所)指定人員(以下簡稱查報人員)辦理。
(二)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1.政府興建之國宅社區,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其住戶之違章建築
由國宅管理單位負責檢附相關資料送請公所辦理查報。
2.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國宅社區或公寓大廈之違章建築,
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辦
理,必要時檢附相關資料送請公所辦理查報。
3.國軍眷區之違章建築,由眷區主管機關(單位)依「國軍眷區違
章建築處理作業要點」檢具相關資料送請公所辦理查報。
(三)查報作業程序
1.查報人員查報違章建築時,應填製「○○○○○違章建築查報單
」(如附件一)並檢附原有使用執照或土地使用分區等相關資料
,送由本府複勘認定;施工中之違章建築,除填製「○○○○○
違章建築查報單」送由本府複勘認定外,並應同時填製「○○○
○○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如附件二)以送達證書送達違
建人,並副知本府。
2.違章建築經本府複勘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經本府複勘認定,違章建築如屬程序違章建築者,得依建築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處罰,並由本府填製「○○○○○違章建築補
照通知單」(如附件三)送達違建人,補辦建築許可。
(2)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位處非都市土地者(都市土地)
由本府填製「○○○○○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如附件四)
送達違建人,列管拆除:
甲、違建人經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三十日未補辦建築許可者
。
乙、違章建築係依法不得補辦建築許可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移送法辦:
甲、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物,由本府於五日內派員複勘,複勘時
如發現有未依規定停工之情形,由複勘人員現場拍照存證
,並填製「○○○○○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以送達
違建人;複勘人員於十日內再次至現場巡查,如再發現仍
未停工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移送法辦。
乙、經本府複勘認定,有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情形者。
三、列管拆除違章建建築之拆除優先排序
1.第一優先執行拆除案件:
(1)配合中央(國土規劃)或本府政策(含縣長列管重大案件)或專
案性計畫,應立即拆除之違章建築。
(2)妨害公共安全或公共交通,有發生立即重大危險之虞之違章建築
。
(3)配合司法機關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含檢調單位及監察院列管案
件)。
(4)施工中經制止不從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許可之新違章建築。
(5)嚴重破損、有礙觀瞻或有立即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招牌廣告或樹
立廣告。
2.第二優先執行拆除案件:
(1)經消防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消防避難設施之違章建築。
(2)配合高速公路主管機關,拆除高速公路兩側大型樹立廣告物。
3.凡涉及私人產權紛爭之違章建築,應由利害關係人循民、刑事訴訟
程序辦理。
4.於公共設施開闢計畫或計畫道路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由計畫主辦機
關將違章建築拆除作業納入計畫中一併處理。
5.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單位)辦理拆
除。
6.其他依法應執行拆除之違建:
第一、第二優先執行拆除案件以外者,依違章建築情節、妨礙程度
及本府行政能量,辦理拆除。
四、違章建築之執行拆除
拆除作業由本府以僱用拆除技術工及施工機械或專案發包之方式辦理
。
五、違章建築之結案處理
違章建築,業經依法完成補辦建築許可程序、違建人自行拆除完竣或
依法拆除完竣,由本府填製「○○○○○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如
附件五)辦理結案解除列管。
六、實施日期
本計畫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