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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健康城市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1060064169號 函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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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健康城市、環境保護,建設本縣成
    為健康花園永續之文化山城,特設南投縣健康城市永續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府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
(二)擬定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相關之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推動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之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秘
    書長兼任;委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
(二)專家學者八人至十六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
    時由縣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指示督
    導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四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
    、建設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兼任之,襄助執行祕書辦理有關業務;幕
    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本縣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辦理。


六、本會為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並視需要,邀請
    諮詢顧問出席本委員會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並得支給出席費及車馬
    費。諮詢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七、本會下設健康組、環境組、社會組及觀光產業發展組等工作小組;各
    工作小組置小組召集人二人,由負責機關主管及專家學者兼任之,綜
    理該工作小組業務;組長一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由負責機關首長
    或單位主管指派人員兼任之。


八、本會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隨時由小組召集人召開工作會議。


九、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工作小組負責機關辦理,並副知相關機
    關。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各工作小組負責機關定期檢討提報。


十、本會定期會議以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出席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十一、本會視議題任務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代表、
      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民間社區團體列席。


十二、本會委員、顧問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邀請
      列席之社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