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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資訊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投府計為字第30331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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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南投縣政府資訊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提供民眾即時而便捷的資訊服務與受理民眾陳情,以
    提高行政效率,提昇政府形象,特訂定南投縣政府資訊服務中心設置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在本府及縣內各主要地區。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計畫室主任兼任。
    府內業務由計畫室為民服務股兼辦,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服務人員二
    至三人,協助處理本中心各項服務工作。
    各地區資訊服務中心採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置執行秘書一人及服
    務人員二至四人,負責辦理區域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工作。
    前項人員以約聘(僱)方式進用。


四、本中心服務時間以本府辦公時間為準。


五、本中心職掌如下:
    提供縣政業務諮詢。
    接受民眾囑託代為洽辦詢問事項。
    為民眾代書各種申請書表。
    各種人民申請、陳情案件久未辦復之查詢及處理事項。
    受理民眾口頭或電話陳情案件。
    代售工程標單。
    兼辦消費者服務中心工作,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並提供消費資訊
    、消保法令諮詢。
    受理(代送)民眾各種申請書件。
    各有關單位遴選熟悉法令人員輪流到服務中心為民眾提供工商、建管
    、民政、地政、社會福利、勞工、環保、衛生、訴願、國家賠償等業
    務諮詢。
    提供法律扶助服務。
    其他服務事項。


六、本中心服務方式如下:
    服務中心人員應隨時受理民眾口頭或電話請求服務事項。
    民眾以口頭、電話、書信查詢事項,應隨時解答,如有疑義,立即向
    有關單位查詢,並將結果轉知。
    對民眾請求服務事項,如涉及技術性或非服務中心所能馬上或直接處
    理者,應填寫交辦單逕送業務主管單位處理,並予以登記列管,追蹤
    至結果答覆民眾為止。
    業務主管單位接到服務中心交辦單後,應隨到隨辦,於三日內辦結答
    覆當事人;如因內容複雜一時無法辦結者,應將辦理進行情形及預估
    完成時間先行函復當事人並副知服務中心。
    服務中心應設置工作紀錄簿,由服務人員按日記載為民服務情形,並
    每月統計成果以便查考。
    服務中心應製掛申請案件處理效率指標供民眾參考,並備各有關單位
    印製之為民服務手冊、人民申請書表及申請須知等供民眾索取、運用
    。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計畫室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