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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文交換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1080132800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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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公文傳遞,增進處理時效,節約人
       力物力,提高行政效率,特設置公文交換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公文交換中心,設於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文書作業科)。

三、公文交換對象規定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附屬機關及南投市內之本府所屬機關。

(二)其他願意參與交換之機關學校。

四、公文交換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九時十分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二時四十
       分。

五、公文交換作業要領:

(一)參與公文交換單位,對同一收文機關之發文,以併封為原則,並隨附公
      文傳遞清單(如附格式一)以利核對簽收。

(二)「送會」文件及其他需簽收之文件,應由交換之一方將送件簿交他方簽
      收。送會公文如有數單位時,依順序交換。

(三)具有緊急時效性,機密性或特別重要性之文件,不列入交換。

(四)各單位辦理簽收公文時,須具備收文章一顆(如附格式二),如更換新
      印章時,須拓具印模二份,函送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文書作業科)備查。

(五)擔任單位公文交換人員,無論本單位有無公文交換,均應於交換時間到
      達公文交換中心。

(六)本府收文分辦表件,一律以點件收之,當場不得無故拒收,如有不屬本
      單位業務範圍者,須由業務主管人員簽註意見退回改分。

(七)交換公文中,如有誤夾其他文件者,應立刻登送件簿,轉送受文單位處
      理,並於原文上蓋「併封寄到」戳記,註明收送月日時;如有誤送,應
      退還原發文機關,其有時間性者,得代為轉送並通知原發文機關,同時
      在外收文表中註明。

(八)各機關傳遞清單之保存年限兩年。

(九)各單位每月交換公文件數及節省傳遞費用之統計表,應在次月十日前 
   (如附格式三),送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文書作業科)彙辦。

六、獎懲:

(一)各單位擔任公文交換工作人員,在負責辦理該項工作之年份內,從無遲
      到、未到或貽誤情形者,對工作人員及文書主管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文
      書作業科)簽或函請其服務單位予以適當之獎勵。

(二)各單位擔任公文交換人員,如有遲到或未到情事,第一次勸告,第二次
      警告,第三次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文書作業科)簽或函請其服務單位議
      處。如違誤情節重大者,其主管人員應受連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