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同一公文案件需多單位會辦之使
用時間,特成立公文案件聯審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以期提高公
文案件處理時效。
二、本府各單位(含所屬一級機關),自行決定會辦公文案件聯審時間。
三、本制度受理案件原則:
(一)同一公文案件需請二個單位以上會辦時。
(二)同一公文案件各會辦單位所提意見有相左時。
(三)本制度受理之公文案件,若有其他聯審、會辦、會議方式,足可提
昇該公文案件處理效率時從其規定。
四、本制度處理案件原則:
(一)主辦單位需於聯審日前三個工作天,將聯審公文案件(含各單位會
簽意見)全案影本送達各與會單位,並註明排定聯審時間與地點。
(二)參加聯審會議之局(室),應先彙整該單位內部意見或指派數人與
會,以利會議議決與執行,達成提高公文案件處理時效目標。
(三)聯審後應製作書面紀錄,併該公文案件呈核。
五、本制度作業原則奉縣長核可後函發各單位遵照辦理,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