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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文案件聯審制度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管字第09202426880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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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同一公文案件需多單位會辦之使
    用時間,特成立公文案件聯審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以期提高公
    文案件處理時效。


二、本府各單位(含所屬一級機關),自行決定會辦公文案件聯審時間。


三、本制度受理案件原則:
(一)同一公文案件需請二個單位以上會辦時。
(二)同一公文案件各會辦單位所提意見有相左時。
(三)本制度受理之公文案件,若有其他聯審、會辦、會議方式,足可提
      昇該公文案件處理效率時從其規定。


四、本制度處理案件原則:
(一)主辦單位需於聯審日前三個工作天,將聯審公文案件(含各單位會
      簽意見)全案影本送達各與會單位,並註明排定聯審時間與地點。
(二)參加聯審會議之局(室),應先彙整該單位內部意見或指派數人與
      會,以利會議議決與執行,達成提高公文案件處理時效目標。
(三)聯審後應製作書面紀錄,併該公文案件呈核。


五、本制度作業原則奉縣長核可後函發各單位遵照辦理,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